三明明溪县旅游局与县人民法院共同撑起明溪生态旅游产业“保护伞
双方签署文件
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网站报道 8月30日,明溪县旅游局局长陈文联与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旭明签署构建生态旅游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互促机制。双方均成立或依托相应部门,承担生态旅游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互促机制的运转职能: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讨生态旅游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可能涉及的相关问题,以及问题解决办法等。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县法院应及时将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典型案例等通报给旅游局,旅游局应及时向法院通报主要旅游景点开发、经营等工作部署、相关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等。
3、建立调诉衔接制度。县旅游局在调处旅游纠纷时,对于一时无法自行化解矛盾纠纷的,可以建议相关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下共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旅游局调处纠纷部门应及时做好登记和移交工作,畅通诉求渠道,促进纠纷高效分流、化解。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及时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快速处理纠纷,或进入诉讼程序。
4、建立纠纷排查、通报制度。对主要景点和游客集散中心,开展定期走访、排查制度,进行游客问卷调查、意见反馈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并及时处理。
5、建立普法宣传制度。利用旅游黄金假期、周末等,在景区开展以生态旅游和生态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分发便民联系卡、宣传手册等。
6、建立预防和减少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违法犯罪制度。双方依托生态旅游景区为中心,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零犯罪”村、乡(镇)建设,规范和约束生态旅游经营者、游客行为,禁止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禁止滥砍滥伐等。
明溪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国家级森林经营示范县、中国红豆杉之乡、中国黄腹角雉之乡、首批省级森林城市、省级生态县;森林覆盖率达80.6%,林地绿化率达94.5%,居福建省首位;县旅游局与县人民法院构建生态旅游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互促机制,有利于促进明溪生态旅游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生态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加强明溪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生态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同时,践行党中央创新、协调、绿色等五大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明溪县旅游局 文/吕琦 图/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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