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约谈不成抢手机 打伤见义勇为者被判刑
找前妻,本想商量孩子抚养事宜,可对方就是不出来。为使对方能出来好好谈谈,他便抢夺对方手机,但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前妻当场大喊“抢劫”,结果被见义勇为者所擒,但造成了见义勇为者轻伤。2016年5月11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唐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受害者医疗费1433.42元。
被告人唐伟系郑娟的前夫。2015年11月10日16时许,其因孩子抚养问题来到了前妻郑娟工作的场所——大庆高新区新玛特商场二楼一服装店,见到前妻后,双方因言语不和而发生争执。
为让前妻能和自己出去,好好谈一次关于孩子抚养问题,被告人唐伟的脑海中便很快闪现抢对方手机的想法,并付出实施。
然而,其前妻郑娟并不顺从,而是当场大喊“抢劫,抢手机了”,商场众人听到后,非常吃惊,大白天竞敢抢手机,必须制止,有部分顾客上前追赶被告人唐伟,其中有一名顾客被害人王常东听见呼救声后,也加入了追赶行列,并在该商场一楼处将被告人唐伟擒住。
在被擒的过程中,为了逃跑,被告人唐伟用拳头愤而转身向被害人王常东鼻子打去,造成鼻骨骨折。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对唐伟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当月26日,被害人王常东的伤情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为轻伤二级。次月4日,被告人唐伟前来公安机关自首。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常东花费医疗费1433.42元。出院后,其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医疗整形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55500元。
庭审中,被告认罪服法,但是对于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以无经济能力为由而拒绝赔偿。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由于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其请求赔偿医疗费,有相关证据证实,故应予支持;关于请求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医疗整形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的上述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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