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 国内 城市 房产 娱乐 汽车 家居 科技 教育 财经 女性 健康 游戏 综合

杨绛故居成群租房无人保护 官方称不够文物标准

http://www.lvtu128.com    2016-08-06 16:21   新闻来源:新华日报    

苏州市庙堂巷

  苏州市庙堂巷22号

  杨绛先生去世,在社会上引发一股“杨绛热”。这一个月来,不少人慕名来到苏州市庙堂巷,却不无失望地发现,杨绛当年的这一居所如今成了群租房。什么样的名人故居值得花力气保护?该怎样保护?这再次成为一个引人思考的话题。

  6月20日,记者来到庙堂巷16号、22号。由于这两处房屋属直管公房,老宅被分割住进“72家房客”。16号住户朱越明告诉记者:“墙上有几个电表,就是住了几户。”记者数了数,庙堂巷22号住了24户,16号则有40多户。为改善居住条件,部分住户新砌了墙,装上了不锈钢栏杆。“原先这里有个宽敞的天井,后来私搭私建多了,慢慢地就只剩下狭长的过道。”谈及往事,老朱的话语里有说不出的惆怅。

  老宅模样大变,如今慕名到访的游客只有在仰望屋檐、砖雕时,才能依稀窥见当年的岁月。“杨绛先生的整个童年、少年时代都是在苏州度过,故居的意义不言自明。如今却是这般境况,实在让人感伤。”苏州文史学者柯继承告诉记者,其实,不少名人故居的保护现状都不容乐观,如同眼睁睁地看着历史一点点从指缝中溜走,却无法抓住。

  在杨绛先生故居内住了近50年的吴怡直言,自己对老宅并不十分了解:“这段时间经常有人特地找来,打听杨绛的事情,但我们都不清楚。说实话,我们也是看了报纸才知道自己住的房子原来住过一个名人,竟然这么有历史。”吴怡话锋一转:现在各地多少都有些名人,有的名人可能一生住过很多地方,倘若每处都保护起来,显然不大现实。

  这番话,道出了一个现实界定的尴尬——究竟什么样的名人故居值得保护?

  “这个问题还缺乏统一的标准,可谓见仁见智。”长期从事文物保护研究的南京大学贺云翱教授对记者说,从法律条文上看,关于名人故居的保护目前依然是空白。很多名人故居虽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但还够不上“文物”标准,目前对于名人故居如何保护开发,也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也正因此,“这几年在某些城市,一些未被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名人故居,屡屡沦为旧城改造的牺牲品。”

  还有一个更为头痛的问题是,名人故居的归属相对复杂。苏州古城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姜林强感叹:“名人故居保护,最难的不是技术、资金,这些可以想办法解决,但操作前提是居民愿意迁出。有的房子里住了好几户人家,产权关系错综复杂;有的虽然只住了一户,却有上上下下四五代人,家庭内部就有好几种意见。”

  与杨绛故居类似,苏州阊门内下塘街10号是清代名人陆肯堂、陆润庠故居,86岁的陈丽凤3岁起就住在这里。面对记者,她试图描述老宅几十年前的气派,但眼下却是另一番光景:老宅内墙体脱落,木柱腐蚀,各种电线在头顶任性地扯在一起,略为开阔的拐角处还堆着一些杂物。“保护是需要哎,但不能把我们都赶走吧?那我们住哪里啊?”

  究竟该如何保护,是对待名人故居面临的现实尴尬。有一种观点认为,保护就是要“原封不动”,最好把故居里的人都迁走。但在贺云翱看来,这样的保护方式并不妥当。“保护是第一位的,这个毋庸置疑。”他以苏州的杨绛故居为例,这里镌刻着一个民族的部分文化记忆,甚至浓缩了一个时段的历史风云,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目前这样的状态肯定要改变。但保护并不意味着要把人都迁走。因为名人故居并非文物,没有必要片面强调“一动不动”。

  目前在名人故居保护上,不少地方的处理方式的确显得过于简单粗糙,一张门票“一圈了之”,挡住了普通市民亲近了解的愿望和脚步。在贺云翱看来,最好的方式是恢复当年的历史面貌,只要保护得当,人们照样可以在里面生活。这样,文化记忆复苏了,也不影响现在的生活。往往正是因为有了“烟火气”,这些名人故居的文化价值才更能凸显。

  原标题:杨绛故居成群租房无人保护 官方称不够文物标准

[责任编辑:卡哇伊]

版权及免责声明:

  本篇文章:杨绛故居成群租房无人保护 官方称不够文物标准

  本文链接:http://www.lvtu128.com/chain/jingqu/2016/0806/14020.html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旅图资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邮箱724868242@qq.com。

  • 热点新闻
  • 推荐阅读
    新闻图集
    猜你喜欢
    2016 厦门路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声明:本网部分信息转载于其他网站,如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72小时内与旅图新闻网联系 客服QQ:724868242
    闽ICP备160208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