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侵害游客权益造成滞留将被列入黑名单
中国网1月23日讯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了《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建立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
《办法》明确,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或者地方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办法》指出,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各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建立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省级、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
地市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
此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将被列入黑名单: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将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
《办法》明确,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前,列入机关应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自然人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应事前告知。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列入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黑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列入黑名单。
《办法》指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向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提示其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风险,或者告知其被列入市场黑名单。旅游市场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下列惩戒措施: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期间,依法限制其担任旅游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限制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变更名称;对其新申请的旅游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除此之外,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高消费旅游方面实施惩戒,限制其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
《办法》指出,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黑名单主体修复信用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相应程序将其移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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