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立法保护大王滩湿地公园 未经许可不得放生
南宁立法保护大王滩湿地公园
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园内放生
南宁晚报讯(记者彭媛媛)今后大王滩湿地公园的保护将有法可依。昨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经南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通过《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位于南宁市南郊的大王滩水库。当前,在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存在着部分区域遭受工业废水污染严重(非饮用水源地)、农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缺乏、生态补偿机制落实不到位、湿地公园管理规范不健全、消落区种植农作物现象普遍、速生桉种植现象普遍等突出问题,亟待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以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针对出现的问题,《条例》从规划与建设、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立法内容。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也涉及,如种养殖、交通通行、园区内经营服务活动,以及一些明确禁止的行为等。
例如,《条例》明确了在湿地公园内禁止种植薪炭林和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如在湿地公园内种植经济林和轮伐期超过十年的用材林,也要遵守相关规定。
对水生动物保护方面,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动物,确需捕捞的,应当在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区域、品种内限量捕捞。未经管理机构同意,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
同时,明确在湿地公园范围内举办活动的,应当在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举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五日内,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
关于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为规定,明确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应该符合湿地公园规划和相关规定,不得乱搭建、乱摆放。
值得注意的是,在湿地公园内设置户外广告,需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才可以。如不经有关部门审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将被责令清除或者拆除,属于高杆广告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条幅、充气物等广告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类型户外广告的,可按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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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库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湿地公园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1.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许愿灯、孔明灯等使用明火的灯具。
2.损坏树木或者擅自采摘湿地公园管护的花草、果实。
3.使用网袋、迷魂阵、地笼、大缯、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4.使用网箱、拦网进行水产养殖。
5.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破坏湿地公园自然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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