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布上半年旅游市场整治成果
近日,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举办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云南上半年旅游市场整治成果,并通报19件涉旅典型案件,其中行政处罚案件11件、治安处罚案件4件、刑事处罚案件4件。
据介绍,今年上半年,云南共查处涉旅案件1495起,行政处罚罚款1607.49万元。其中,全省旅游部门查处202起,处罚旅行社61家,处罚导游73人,处罚旅游从业人员34人,注销、撤销、吊销旅行社145家,注销、吊销导游48人,关停整改购物企业157家;全省公安部门办理涉旅案件184件;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涉旅案件152起;全省税务部门查处涉旅案件719起;全省交通部门查处涉旅案件175起;全省各级法院调处涉旅纠纷63起。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人表示,当前,云南旅游市场秩序虽然总体逐渐向好,但不合理低价游“树倒根存、土壤还在”,灰色利益链条仍未彻底斩断。下一步将持续强化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越往后越严”的高压态势,夺取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压倒性胜利。
据了解,近年来,云南不断加大旅游领域案件“行转刑”力度。截至目前,涉旅“行转刑”案件14件,涉案人员91人,采取强制措施47人。
附:案件详情
一、行政处罚案件(11件)
(一)昆明恒朗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18年10月2日至10月5日,昆明恒朗旅行社在接待游客付某期间,存在指定到西双版纳“大渡岗龙园茶园”和“曼贺纳傣家村寨”等购物场所购物的违法行为。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原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9年1月11日对昆明恒朗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昆明恒朗旅行社委派的无导游证人员周某梅,因涉嫌招摇撞骗等违法行为已移交官渡区公安分局北京路派出所进行查处。
(二)云南风昇国际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损害游客合法权益案
2018年10月20日至25日,云南风昇国际旅行社在接待上海拉拉勾国际旅行社委托的旅游团队期间,委派导游刘某科上岗服务,该导游存在非因不可抗力而擅自改变旅游合同行程的违法行为。依据《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原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9年1月22日对导游刘某科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对云南风昇国际旅行社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丽江藏地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19年1月1日至2日,丽江藏地旅行社组织游客郭某一行5人参加泸沽湖旅游,存在未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行程中带团导游陈某平擅自安排游客前往四川省盐源县境内的“摩梭家访”和“滇川本草”等购物场所购物。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年1月25日对丽江藏地旅行社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陈某平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四)西双版纳滕辉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案
2019年2月7日,西双版纳滕辉旅行社委派导游刁某正上岗服务,导游刁某正擅自将团队游客带到旅游行程以外的勐海打洛“云缅商贸城”进行购物。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年3月21日对西双版纳滕辉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员邱某秀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刁某正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五)云南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案
2019年3月9日至10日,云南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江川欣悦门市部组织游客70人赴玉溪市新平县戛洒镇进行两天一晚旅游,旅行社在操作团队过程中,存在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依据《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江川区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年5月14日对云南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大理正和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19年3月22日大理正和旅行社委派导游李某军上岗服务期间,在安排游客到周城游览途中,存在将游客带到“祥瑞斋银器店”和“万和轩翡翠店”等购物场所进行购物的违法行为。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年6月4日对大理正和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导游李某军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七)云南假日指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19年4月26日,昆明市文化和旅旅、公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云南假日指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接待黄某某、张某某等48名游客时,存在指定游客到官渡区“巫家坝泉世纪酒店4楼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经查证,云南假日指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已被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撤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L-YN-01141),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公司人员张某涛为该公司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年6月11日对云南假日指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人员张某涛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昆明滇越国际旅行社经营不合理低价游案
2019年2月,昆明市接到举报线索,举报昆明滇越国际旅行社存在以100元/人的价格组织旅游者参加西双版纳4天3晚的不合理低价旅游活动。经查证,昆明滇越国际旅行社在接待中存在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消费等违法行为。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相关规定,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年5月30日对昆明滇越国际旅行社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红河滇彩国际旅行社在接受昆明滇越旅行社委托后,在接待游客中存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委派未取得导游证人员姚某红提供导游服务等违法行为。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经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定管辖,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年7月18日对红河滇彩国际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无导游证人员姚某红在接待游客中存在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服务等违法行为。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定管辖,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年5月29日对无导游证人员姚某红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另外,根据《昆明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昆明市对举报人给予1.3万元的奖励。
(九)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使用广告用语案
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期间,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网址(http//:www.fqtour.cn/网址IP地址为:121.42.124.52)主页面下端醒目位置发布“全网性价比最高”的广告用语。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0日对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腾冲市腾越镇许某梅商业贿赂案
2019年1月15日,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许某梅经营的腾冲市腾越镇许某梅日用品店涉嫌商业贿赂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为谋取交易机会,自2018年11月起,按照游客购买翡翠金额30%至40%的比例,给付介绍人返款,至案发时,获得销售款5.602万元,支付给介绍人刘某等人返款1.7909万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3日对腾越镇许某梅日用品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909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勐海福禄贡茶厂虚假宣传案
2018年12月18日,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勐海福禄贡茶厂涉嫌虚假宣传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从2017年开始使用非老班章茶区的毛茶原料,生产加工了多款所谓“班章古树”和“老班章古树普洱生茶”的茶产品,且产品包装棉纸上明显标注了“班章”和“老班章”等字样,误导旅游者购买,以获取更多利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1日对勐海福禄贡茶厂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治安处罚案件(4件)
(一)曲靖会泽县大海村顾某金等7人扰乱景区秩序案
2019年2月8日12时许,顾某金等人到大海乡大海草山景区大门口,以景区宾馆占用会泽县大海乡大菜园村委会纸厂5组、6组草山多年未给村民补助为由,将大海草山景区大门围堵长达1小时,致使200余名游客滞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会泽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17日依法对顾某金、顾某有、顾某云、顾某付、顾某志、陈某启、蒋某平等7人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
(二)游客段某红扰乱景区秩序案
2019年3月20日,游客段某红在进入腾冲和顺景区时,因不配合工作人员对门票查验与景区工作人员发生口角纠纷,并对工作人员实施殴打,造成群众围观、景区验票点秩序混乱、景区门口交通拥堵。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腾冲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20日对段某红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三)大理市李某、刘某、涂某等3人“拉客、喊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及擅自经营客栈案
2019年4月22日20时许,在大理镇玉洱路果子园村经营客栈的李某、刘某、涂某等3人分别骑二轮电动车到风花雪月酒店附近,向过往车辆、游客搭讪拉客,甚至骑电动车追逐过往车辆进行拉客揽客,影响正常交通秩序,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经大理市公安局对3人经营的客栈进行检查,发现均系无证经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大理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22日对李某、刘某、涂某等3人未获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特种行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对其擅自经营的客栈予以取缔。
(四)网民“背包客环华”发布涉及丽江旅游虚假信息案
2019年5月18日,一昵称为“背包客环华”的网民通过西瓜视频APP在网上发布题为“拉市海门票三十 没想到里面还有祈福 让人强制买绝对是丽江的污点”的现场游记音视频。经查证,“背包客环华”系云南省红河籍人士李某娘,5月18日中午与同伴武某娜到丽江拉市海湿地公园游玩,在游玩过程中向祈福铃销售人员购买4枚祈福铃,花费共计120元,购买出于自愿,李某娘发布的音视频实际是拉市海湿地公园讲解员现场讲解视频,与本人发布的游记音视频标题内容不符。同时,还发现李某娘到丽江旅游发布的其他音视频与事实不符,存在虚构事实和故意抹黑丽江旅游的行为。李某娘对其网上发布的游记违背事实的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玉龙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0日对李某娘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三、刑事处罚案件(4件)
(一)丽江博悦旅行社实际控制人和某华受贿案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丽江博悦旅行社实际控制人和某华与丽江同春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肖某龙(另案处理)达成口头协议,和某华以借款名义收取肖某龙的欠款后,组织旅游团队到肖某龙所经营的同春珍宝馆,并以进入同春珍宝馆的人数和消费金额抵扣欠款从中获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丽江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判决,判和某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其违法所得56.3478万元予以追缴。
(二)大理州银都水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行贿案
2015年至2017年8月,大理州银都水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昆明、丽江、大理共28家旅行社进行旅游团队购物返款,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洱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1. 被告单位大理州银都水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
2. 被告单位云南智汇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20万元。
3. 被告人寸某荣、石某、刘某风等3人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 被告人寸某骁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单处罚金10万元。
5. 被告人夏某章犯逃税罪,免于刑事处罚。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的27家旅行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收缴罚没金额共计约622万元。
(三)云南和谐国际旅行社李某明、张某荣受贿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张某荣夫妻二人利用经营云南和谐国际旅行社的职务便利,安排游客到大理“皮罗阁银器店”购物,并收受大理“皮罗阁银器店”王某某购物返款回扣合计16.3257万元。被告人李某明、张某荣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经营云南和谐国际旅行社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6月6日,盘龙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1. 被告人李某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 被告人张某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 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明、张某荣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昆明仟悦旅行社毛某平行贿案
昆明仟悦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毛某平为提高收益,获取非法利益,事先与云南省各州市的旅游购物店联系、商谈,通过导游安排游客进店购物、消费返点的形式,由购物店按照游客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返款到毛某平个人及其指定的私人银行账户。同时,毛某平为获取“低价、零价”旅游团费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与时任深圳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李某程及时任“去玩吧”(北京)旅行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恒商定,由李某程、赵某恒为其提供“低价、零价”旅游团队资源,以每位游客50元和300元进行“返点”回报给李某程、赵某恒;由毛某平将团队带至云南各州市购物店进行消费,之后毛某平通过个人银行卡将返款打入李某程、赵某恒等二人私人银行账户。
被告人毛某平为获取“低价、零价”旅游团队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162.1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李某程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收受回扣30.85万元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赵某恒在担任非国有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掌握公司会员资源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收受回扣131.33万元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7月5日,西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判被告人毛某平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被告人李某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30.85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判被告人赵某恒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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