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人员提供服务 旅行社和领队被罚
福州新闻网7月17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吴春发)市文旅局近期在处理12301平台投诉时发现,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参加泰国游,但该旅行社委派的领队郑某未取得导游证,也不具备领队条件,造成负面影响。
由于该旅行社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违反了相关规定,市文旅局没收郑某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该旅行社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五千元,责令改正;对该旅行社主管人员符某罚款二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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