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台历史文化街区和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网 3月27日讯 旨在加强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于本月开始施行。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第83号令,公布了上述《办法》,其中对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管理”均作出相应规定。
鼓励单位、个人等组织参与历史街区和建筑保护
《办法》规定,将设立由“规划、建筑、文物、房产、历史、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调整、撤销及修缮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与论证。相关各级城乡建设、财政、执法、民政、工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建成50年以上或有时代标志性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方面。《办法》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核心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突破原有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要求;其他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
历史建筑方面。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建筑风格、工程技术、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或者施工工艺等方面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反映本市城市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与重大历史事件、著名历史人物或者重要历史机构相关,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教育意义;著名建筑师代表作品;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而建成不满五十年,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同时,将结合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与艺术、科学技术价值以及保存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实行三级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要定期组织普查
《办法》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普查,形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成果。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向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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