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岭长城惩戒办法不能只为“惩”而“惩”
中国网4月13日讯 3月30日,八达岭长城恢复开放第一天,一未成年女子用钥匙在长城墙砖上刻字事件成为网络热搜,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在找到该女子后,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为有效治理游客在长城砖墙上刻划、涂污等破坏文物之行为,八达岭长城景区于4月6日颁布了《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关于对破坏八达岭长城景区文物行为的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并定于颁布之日起生效。
依据《惩戒办法》规定,对于因监护人监护责任缺失或存在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破坏文物行为的,八达岭长城景区不仅可以对该未成年人本人,也可以对其监护人实施惩戒。惩戒的措施有将未成年及其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纳入八达岭长城景区“黑名单”、限制相关行为人购票参观等。
从《惩戒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动机来说,景区出台《惩戒办法》是为了保护长城、保护文物,提升广大游客的爱护长城、爱护文物的意识。但是,作为具有国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世界文化遗产、国家5A级旅游景区法人能和诸多荣誉、标志的国内注明景区,八达岭长城景区颁发的该《惩戒办法》,有多处涉嫌违法、违背国家政策之嫌,需要认真对待。
对未成年人进行惩戒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之特定,体现教育优先之理念,不能动辄则惩。《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所以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因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有很大的不同,其违法犯罪行为更多是由于好奇、无知、冲动,甚至是对成年人的不自觉的模仿。就未成年游客在墙体上进行刻划、涂鸦等行为,其的确对长城文物造成了损坏,有违《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依法应给予制止、处理。但是,对未成年游客破坏文物行为的处理,必须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的客观实际,严格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与精神,对其更多采取教育、感化的方针。据此,对存在上述刻画涂鸦行为未成年人,景区对其进行教育或责成其监护人加以教育即可,不应动辄将其纳入景区黑名单,限制其购票进入景区。
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惩戒,有碍其进入景区接受爱国主义教育、领略祖国壮美河山。八达岭长城景区是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也是国家5 A级旅游景区、世界文化遗产。根据《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激发爱国热情、凝聚人民力量、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场所,要建好用好。据此,八达岭长城景区理应强化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教育功能,寓爱国主义教育于游览观光之中,通过宣传展示、体验感受等多种方式,引导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社会各界群众领略壮美河山,投身美丽中国建设。但是,依据《惩戒办法》,破坏长城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将被纳入景区黑名单,未来购票进入景区将受限制。对于曾在年少无知因一时兴奋、好奇在长城上刻划、涂鸦而受到惩戒的未成年人,其在长大成人之后,将无法再次与其年迈的监护人一起购票进入景区,无法去感受、体验、领略长城之壮美,祖国之壮丽。此种惩戒,对于一时冲动的未成年人、对于一时疏忽的监护人来说,代价未免太过沉重、影响未免过于长久,以至于此种惩戒,有违国家在该景区设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之初心,有违国家授予八达岭长城世界文化遗产之使命。
对未成年损害文物的行为,既惩戒未成年人本人,又惩戒其监护人,违反了国家法律有关责任承担主体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据此,对于损坏文物的未成年人,如果其不满十四周岁,公安机关不会对未成年人本人进行处罚,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损害文物的未成年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安机关对该未成年人会从轻或减轻处罚。无论如何,公安机关不会因未成年的违法行为而对其监护人进行处罚。但是,依照《惩戒办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有损害长城文物行为的,八达岭长城景区则将对该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一并纳入景区黑名单,限制其购票进入景区。按照国家立法体制,《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国家法律,《惩戒办法》是八达岭长城景区的规范性文件,两者之间,《惩戒办法》必须遵循、符合国家立法。但是,将《惩戒办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对比,《惩戒办法》对未成年人之惩戒明显背离、偏离了国家立法,理应被纠正。
良法才能善治,不是什么办法都能够实现景区的治理目标:文物保护与游客观光之兼顾。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征程中,要实现景区的高质量发展,景区在制定规则时,必须认真研读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严格遵循上位法的规定,虚心听取游客意见,循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备案之程序,公平合理地设定游客行为规范、违法行为之责任、违法行为处理之程序。
(作者:王天星 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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