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应强化整体性保护观念 进一步发展扩大
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明确规定的缔约国基本义务之一。我国从2005年就全面启动了非遗清单编制履约工作,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普查、申报和评审制度,即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根据该制度,我国非遗项目分为十大类,大类下不设二级类,从而基本避免了二级分类法容易造成遗漏的缺陷。我国参考了《公约》对非遗的分类方法,非遗名录分类中的第一类“民间文学”基本对应了《公约》分类体系中的第一类“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公约》分类中的第二类是“表演艺术”。这一类在我国非遗名录分类中被按照国内民间艺术的分类方法拆分为“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等几类。《公约》中的第三类“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基本对应了我国“民俗”类非遗项目。第四类“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则被拆开,部分划归到“传统医药”类。除了参考《公约》的分类体系,我国还加入了“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等切合本国传统实践存续状况的类别。
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非遗分类体系便利了非遗清单编制及非遗名录申报,但也不可避免地将完整的文化空间或综合性的文化实践碎片化为独立的项目。事实上,目前设置的国家级、省级及正在筹划的部分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可被视为某种形式的大型文化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客观而言,设置文化生态保护区,对文化空间进行整体性保护,是对传统文化实践碎片化和固定化的一种弥补,各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也就成为非遗名录之外的必要补充。
在绝大多数《公约》缔约国中,对非遗进行分类在总体上看还是一种普遍且有助于推动非遗清单编制实践的做法,而我国通过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遗进行整体性保护,同样是符合非遗存续的客观规律的。作为某种形式的大型文化空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评审和保护也同样需要积极的社区参与,需要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从而使整体性的文化保护观成为我国非遗保护的主流观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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