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完善非遗传承人的退出机制
中国网9月2日讯 8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非遗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进行了完善,规范对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和去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
取消传承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四)违规使用传习补助经费,情形特别严重的;(五)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六)自愿放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七)其他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另外,对丧失传承能力及传承人去世的情况进行了相关阐述:
丧失传承能力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文化和旅游部,保留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称号。
对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文化和旅游部从次年起停止发放传习补助经费。鼓励地方给予一定的优抚。
传承人去世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文化和旅游部。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文化部2008年5月14日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伍策 尚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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